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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 发文机关: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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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20〕5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的窗口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为保障“跨省通办”业务落实落地,规范业务办理操作流程,现就开展“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通“跨省通办”服务事项
目前,我局已开通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及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等5个事项的“全程网办”,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等两项事项的代收代办,以及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两地联办。
二、深化“跨省通办”业务类型
(一)全程网办。指已开通线上办理渠道,实现缴存单位和职工不受限制随时随地办理业务。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我局已实现全部8项“跨省通办”事项的全程网办,我省缴存单位及职工可直接登录我局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及支付宝等渠道自助查询、打印及办理提取业务。
(二)代收代办。指异地缴存职工向受理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称:受理地机构)申请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证明两项事项,实现缴存职工办事不受缴存地域限制。
(三)两地联办。指异地缴存职工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两地联合办理的业务。
三、加强“跨省通办”窗口服务
各直属管理局服务大厅应设立“跨省通办”业务窗口,设置引导指示标志;指定“跨省通办”窗口办理人员,负责“跨省通办”服务的咨询、解答和办理,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做好信息协查、业务联办等工作。
四、 优化“跨省通办”办理流程
(一)代收代办流程
1.受理职工申请:业务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称:属地机构)已开通线上渠道的,由职工自行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受理地机构可通过电话或监管服务平台发送邮件向属地机构进行确认;未开通线上渠道的,受理地机构“跨省通办”窗口受理职工申请,由职工填写《“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代收代办)》(见附件1),窗口办理人员对职工身份进行审查,并出具《“跨省通办”业务受理回执》(见附件3)。
2.传递申请材料:受理地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属地机构发送职工申请材料。
3.反馈办理结果及办理材料:属地机构每个工作日登录监管服务平台查看前一日接收的职工申请,登记《“跨省通办”业务汇总表》(见附件8),并于2个工作日将业务办结材料及《“跨省通办”业务受理回执(代收代办)》(见附件6)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受理地机构反馈,同时归档业务办理材料。
4.接收办理结果及资料归档:受理地机构每个工作日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查看前一日接收的属地机构反馈的业务办理结果,登记《“跨省通办”业务汇总表》(见附件8),并将相关材料的电子扫描件作为受理业务资料归档。
(二)两地联办流程
1.受理职工申请:受理地机构“跨省通办”窗口受理职工申请,由职工填写《“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两地联办)》(见附件2);受理地机构对职工身份进行审查,职工贷款购房的,还需借款人填写《征信信息查询授权书》(见附件4);受理地机构对职工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件、购房材料、购房发票等所需证明材料进行扫描,并向职工出具《“跨省通办”业务受理回执》(见附件3)。
2.购房信息真实性核实:受理地机构自受理职工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职工提供的购房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通过的,填写《购房信息真实性核实情况表》(见附件5);核实未通过的,电话通知职工办理结果。
3.传递申请材料:受理地机构在购房提取材料核实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职工提取所需的所有材料要件进行扫描,并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发送至属地机构。
4.反馈办理结果及办理材料:属地机构每个工作日登录监管服务平台查看前一日接收的受理地机构传递的职工申请及提取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取材料审核,办理资金转出;职工提取材料不全需补充材料或审核不通过的,属地机构电话通知职工解释告知,并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受理地机构反馈《“跨省通办”业务受理回执(两地联办)》(见附件7),同时归档业务办理材料。
5.接收办理结果及资料归档:受理地机构每个工作日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查看前一日接收的属地机构反馈的业务办理结果,登记《“跨省通办”业务汇总表》(见附件8);于1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向职工反馈,并将相关提取材料的电子扫描件作为受理业务资料归档。
五、工作要求
(一)为方便职工办事,提高办事效率,对“跨省通办”事项已实现全程网办的,“跨省通办”窗口工作人员应优先推荐使用线上渠道办理业务。
(二)为提高业务审核效率,各直属管理局要充分利用监管服务平台联络渠道的作用,加强与外省兄弟单位业务联动,强化外省购房、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业务真实性核查,防止骗提骗贷行为,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三)根据“跨省通办”各项要求,各直属管理局“跨省通办”窗口工作人员要及时登录监管服务平台办理“跨省通办”业务,避免超期办理,切实提升职工办事满意度;法规稽核处要及时更新“跨省通办”业务黄页内容;归集处、贷款处做好业务培训指导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1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