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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离职提取业务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2-12-16 19:29 来源: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文机关: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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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聚焦群众办事的“堵点”、“痛点”、“难点”,切实解决群众问题,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开展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符合什么条件可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非本省户籍的,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在我省的住房公积金停缴满6个月以上。

2、在我省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满6个月以上。

3、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省户籍,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在我省的住房公积金停缴满24个月以上。

2、在我省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满24个月以上。

3、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认定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停缴时间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停缴时间以职工最后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入账时间开始,至职工申请办理离职提取的时间为止,期间间隔应超过规定的月份数,其中:非本省户籍的应超过6个月,本省户籍的应超过24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包含正常汇缴、全额补缴、差额补缴等缴存业务,不包含行政执法维权强制补缴业务。职工账户状态正常、且单位已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其缓缴期间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停缴的时间。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时间认定标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时间以职工最后一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存时间开始,至职工申请办理离职提取的时间为止,期间间隔应超过规定的月份数,其中:非本省户籍的应超过6个月,本省户籍的应超过24个月。职工账户状态正常、且单位已申请缓缴养老保险的,其缓缴时间不计入职工养老保险停缴的时间。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指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养老保险,不包含以个人身份缴存的养老保险。

(四)未在外省继续缴存是指在申请办理时职工在外省无正常缴存的个人公积金账户。

三、办理业务材料及办理渠道

职工可通过海南公积金APP、海南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等线上渠道或线下政务服务大厅签署承诺书“零材料”办理离职提取业务。我局通过共享渠道获取职工户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及在外省缴存公积金的情况,让数据多跑路,职工少跑腿,提升职工满意度。若获取的共享数据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的,职工可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至各市县政务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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