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2年11月28日
(主动公开)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琼府〔2019〕27号)等有关要求,建立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健全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促进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遵从住房公积金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是指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对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的各类行为主体(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包括: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分类分级、动态调整、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四条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的监督。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的实施。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结果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章 信用等级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采取直接判级方式。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评定其信用等级。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申请A级未通过的或B级、C级之外的信用主体,统一标记为正常管理:N级。
第七条 缴存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信用A级:
(一)连续5年以上(含)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连续5年以上(含)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连续5年以上(含)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积极配合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监督检查和政策制度宣传,配合对本单位职工的逾期贷款催收和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追缴;
(五)近5年内未发生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近5年内未发生本单位职工被列入住房公积金信用B级或C级的情况;
(七)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公开承诺办理业务时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标准和制度等;
(八)未被“信用中国”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八条 经发现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B级:
(一)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经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
(二)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封存手续,经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
(三)逾期不缴或少缴(含仅为部分职工缴存,下同)住房公积金,经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
(四)不配合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开展监督检查;
(五)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
(六)未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核定其缴存基数,造成实际缴存额低于或明显高于应缴存额的,经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
(七)为非本单位职工(单位委托的除外)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
(八)截留住房公积金或者假借住房公积金名义违规收取费用,获取不当得利的。
第九条 经发现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C级: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被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
(二)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经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或少缴,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三)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被有关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第十条 缴存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信用A级:
(一)连续5年以上(含)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转移接续等业务;
(三)按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如有);
(四)注册或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近5年内未发生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公开承诺办理业务时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标准和制度等;
(七)未被“信用中国”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十一条 经发现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B级:
(一)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实施或协助他人实施违规缴存、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催办、催缴后,仍不按要求整改;
(三)除不可抗力以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年内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近2年内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
(四)注册或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使用虚假信息;
(五)进行住房公积金维权后,单位已补交,个人不按照承诺及规定缴纳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六)超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超额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责令退回,不按照要求退回的;
第十二条 经发现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C级:
(一)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实施或协助他人实施违规缴存、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二)除不可抗力以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年内连续逾期6期以上或近2年内累计逾期12期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
(三)因有组织的协助他人实施违规缴存、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而被有关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相关事件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正常管理N级的信用主体包括未满足上述A级条件,及未发生上述B级、C级级情形的信用主体。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
第十四条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按照“谁评价、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开展信用评价管理,相应采集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缴存职工的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基础信息;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办理信息;
(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信息;
(四)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信息;
(六)其他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记载、维护和应用管理,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七条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依据系统业务记录、信用信息记录、执法检查记录等信息综合分析,评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评定须经过信息核实、调查取证、逐级审核、审定告知(或公示)等程序。具体实施程序,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其中,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申请评定信用A级的,应当主动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提交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当依照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等级评价决定。
N级的信用主体由系统自动标记。
第十八条 信用主体对住房公积金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应自评定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在异议申请处理期间,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第十九条 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提出评级调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不符合评级调整情形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告知;符合评级调整情形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级调整决定,并按规定报(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信用主体完成评级调整后,按照规定相应调整约束措施。
第二十条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对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自作出等级评定之日起计算。
在有效期内,信用主体发生新的失信行为,需重新进行等级认定,信用等级有效期重新计算。
有效期满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评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信用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持续未纠正的,信用等级维持不变,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信用主体损失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评定为A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按其类别分别适用不同激励措施。
(一)评定为A级的缴存单位可适用下列激励措施:
1.承诺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的,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2.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3.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4.优先取得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资格;
5.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纳入信用中国“红名单”,由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二)评定为A级的缴存职工可适用下列激励措施:
1.承诺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的,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2.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3.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个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纳入信用中国“红名单”,由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评定为 B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按其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约束措施。
(一)评定为B级的缴存单位可以分别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2.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的审核;
3.暂停网上业务办理资格,或减少网上业务办理事项;
4.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个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5.依法推送给有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
6.按照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应给予的其他惩戒措施。
(二)评定为B级的缴存职工适用下列约束措施:
1.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暂停网上业务办理资格,或减少网上业务办理事项;
3.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个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4.依法推送给有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
5.按照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应给予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评定为C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除适用第二十四条所列约束措施外,按其类别还可适用下列约束措施。
(一)评定为C级的缴存单位可以分别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列入监管重点对象;
2.取消网上业务办理资格;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纳入信用中国“黑名单”,适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二)评定为C级的缴存职工适用下列约束措施:
1.取消网上业务办理资格;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将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中国“黑名单”,适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 被列为N级的信用主体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实施正常管理。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共享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决定纳入守信联合激励、重点关注及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或者批量导入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名单信息包括:
(一)信用主体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或缴存职工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事由,包括信用等级类型、认定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查询到期时间等;
(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激励(惩戒)、评级调整、移出名单等其他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实行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依法保护信用主体权利。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将实施联合激励的A级和实施联合惩戒C级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及相关规定,逐步开放各类信用主体A、B、C级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当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当及时进行信用信息变更调整:
(一)发现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变动的;
(二)作出评级调整决定的;
(三)异议申请事项属实、作出予以更正信用等级决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制定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琼公管委会〔2017〕3号)废止。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和风险防控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省全面推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琼府〔201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等文件要求,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对《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琼公管委会[2017]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办法》),经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四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对《信用评价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信用评价办法》出台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家以及自贸区(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要求“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海南省全面推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琼府〔2019〕27号)强调“建立事中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截至2021年底,我省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4.16万个,实缴职工121.36万人,涉及缴存单位和职工众多,管理对象基数大,为提升管理效能,有效遏制违规使用公积金的行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构建起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住房公积金管理方式,促进住房公积金行为主体遵法守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指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对住房公积金行为主体进行分类分级信用评价,精准实施守信便利化服务举措和失信事中事后监管,将使住房公积金服务更加公正、便捷、高效。
(三)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互助性和保障性,实施20多年来,在促进全体人民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除了部分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层出不穷,单位协助职工骗提情形也屡见不鲜,一定程度上存在迫切需要对原《办法》进行调整,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引导各相关行为主体诚信参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活动,维护广大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二、《信用评价办法》主要内容
《信用评价办法》共三十三条,分为总则、信用等级、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信息共享和管理、附则等六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加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类型。在原《办法》信用主体类型的基础上增加了法人组织及非法人组织(简称单位)的信用主体类型,信用主体类型涵盖了缴存职工和单位两大类。
(二)确立了等级评价制度。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进行了分级,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采取直接判级方式,就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两类信用主体,根据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办理中的行为状况,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分别确定了A级、B级、C级三个等级的信用评价标准,其中A级为激励等级,B级、C级为约束等级,同时明确三个等级之外的空白一律标记为N级,由住房公积金局实施正常的管理。
(三)明确了评定的程序。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工作,规定了评价程序,以及对评价结果的异议处理、评级调整(信用修复)和动态管理方式,并强调了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评价工作人员的责任。信用主体对信用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确立不同信用级别的结果应用。按照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就单位、职工两类信用主体,分别规定了信用A级的激励措施和信用B、C级的约束措施以及N级的正常管理。同时明确根据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的规定适时开展联合惩戒。
(五)关于信息共享。确立分级共享原则,明确不同等级信用信息的发布范围,以及信用信息查询、调整和移出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