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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交吗?
2020-09-09 17:48 来源: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文机关: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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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老张被一家企业录用。在洽谈过程中,企业人事部门主管对老张说:我们只为员工交社保“三”,由于住房公积金不是强制缴交的,所以我们是不缴的。老张感到有点疑惑,于是到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

公积金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老张: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交的,现在社会上有这样的观点:“三”(养老、医疗、失业)是强制的,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福利待遇,不是强制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效益情况决定缴交或者不缴。这种观点是认识误区,是不对的。

判断住房公积金是否具有强制性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 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如果单位抱有从众心理或者侥幸心理,不遵纪守法,将付出代价,同时还有可能导致企业诚信记录不好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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