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便民服务 > 下载中心
公共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死亡提取)
2023-04-25 18:36 来源: 发文机关:
分享到:

附件1

公共服务事项告知书

一、服务事项名称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服务事项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法定条件

(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二)死亡职工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采取承诺办理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死亡职工有我省有效社保卡账户所申请提取的款项至死亡职工社保卡账户。

2.死亡职工无我省有效社保卡账户,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000元(含)以下,申请提取的款项转至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人)银行卡账户的。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件;

(二)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

(四)委托他人办理申请提取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公证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符合条件采取承诺办理制的,可无需提供上述第(二)项材料。

五、承诺事项:对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具有第一顺位继承权,且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负有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进行分割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依据职工的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再收取遗产继承公证书材料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失信承诺法律责任

承诺告知事项失信行为列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失信名单,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依法推送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在相关业务中作参考

(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限制通过网上渠道办理公积金业务;

(三)利用虚假材料已套(骗)取住房公积金款项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将款项全额原路退回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账户;

(四)拒不退回或情节严重的,保留将申请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在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官网或公开媒体曝光的权利;

(五)情节较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适用的情形

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被全国、省及其他与省有互认协议的省(区、市)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以及被纳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B级或C级的人员的不适用。

申请人承诺书(承诺具备条件)

申请人就申请的公共服务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人 ,身份证号: ,承诺是职工 ,身份证号 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二)本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愿意配合及授权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三)本人已知晓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四)本人经与其他所有继承人核实后确认,未发现存款人生前订立了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将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提取的款项如有其他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单位主张分配上述款项的权利,由本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并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未被列入全国、我省及其他与我省有互认协议的省(区、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申请人(签字) :

年 月 日


1.公共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死亡提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中文域名: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公益

主办: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琼ICP备06003208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60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312号

联系电话:0898-12345(政策、业务咨询,问题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