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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 发文机关: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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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4日职工陈某因购商品房向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8万元。但在还款过程中,陈某多次出现逾期现象,截至2022年6月,职工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还款6期以上,经多次催贷无果,2022年7月4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协调住房公积金受委托贷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陈某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清偿住房公积金借款。2022年12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诉求请求。判决生效后,陈某仍未按判决书判决结果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4月25日,受委托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对陈某名下的财产进行处置,陈某的家属在知晓法院即将处置该处房产后,自行筹款于2023年5月30日代陈某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按照《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将职工陈某列入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体系C级管理进行相应的失信惩戒,同时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联合惩戒。
温馨提示: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身属于一种合约,借款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自觉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逾期不还,不仅面临个人信用受损,还要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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