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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 发文机关: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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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 | ||||||
行使主体 |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职权编码 | 00170089020002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职权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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