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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应对疫情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2020-05-09 14:49 来源: 发文机关: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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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管理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和省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要求,为进一步支持缴存单位和职工纾困解忧,现就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意见通知如下:

一、推行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业务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我省缴存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6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即缓缴期间为20202月至6月。自202071日起,恢复缴存并按缓缴审批期限补缴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业务为直属管理局三级审批,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可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或现场临柜方式提供缓缴申请书申请办理,并说明受疫情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经济影响。

二、保障职工租赁住房提取需求

(一)缓缴企业已缴存住房公积金至20201月,且账户状态为正常的职工,在20202月至6月期间视同连续缴存,可正常申请办理租房提取。

(二)感染新冠肺炎住院人员、抗击一线的医护人员、受疫情影响失业的人员,20202月至6月期间的租金提取限额,可在原900//人的基础上增加300//人(即1200//人)。其中,感染新冠肺炎住院人员需提供本人因感染新冠肺炎的住院证明;抗击一线医护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相关证明;受疫情影响失业的人员需提供单位出具受疫情影响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拓宽贷款申请连续缴存认定和逾期处理条件

(一)经审批同意的缓缴企业(含此期间已开户未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所属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20201月至6月期间不以是否补缴住房公积金为前提,视同连续缴存202071日起,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方可连续计算缴存时间。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630日前无法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03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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