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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指南
2020-09-25 11:31 来源: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文机关: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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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转公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在具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商转公贷款办理条件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人应符合《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琼公积金法〔2018〕90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见本栏目“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并具备以下情形:

(一)借款人必须为原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中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二)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商业贷款;

(三)原商业贷款所购房产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

(四)首付款与已偿还的原商业贷款金额之和大于等于房屋总价的40%。

二、商转公贷款不予办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不予申请贷款:

(一)《操作规程》规定不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见本栏目“不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二)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原商业贷款;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三、商转公贷款申请资料、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和贷款利率,见本栏目“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四、注意事项

(一)商转公贷款操作流程、办理时限等要求,无特殊情况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二)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尚未结清原商业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之日起60日内,借款人应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担保。借款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清贷款且解除担保的,应当重新递交资料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三)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人需使用组合贷款的,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有关规定。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部分由受委托银行决定需提供的商贷申请资料及受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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